• 尚彦珺. 律师
  • 执业年限:18年
    广东-广州-海珠
    广东贵丰律师事务所
  • 活跃指数: 2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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尚彦珺.
律师

发短信威胁恐吓什么罪:如果只是向某个或某几个特定的人发这类短信,而且没有造成任何不良后果和伤害,那么对这种行为难以定罪。刑法学将这样的行为称为“犯意表示”,只不过是行为人某种不良意图或犯罪意图的表示,而不是具体的伤害行为。刑法惩罚的是行为,而不是犯意表示,所以这样的行为不能用犯罪来惩罚。但是,这样的行为明显是行政违法行为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四十二条规定进行处罚。

2020-07-07 14:36:3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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